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明年3月起施行 重污染天气可对部分车辆限行 |
浏览量:1526次 发布日期:2018/12/12 17:09:07 |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明年3月起施行 重污染天气可对部分车辆限行。
遇到雾霾、沙尘天怎么办?我省的应对措施及预案即将上升为法律规范。记者11日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在广东人大网公布,其中明确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为限制机动车行驶、企业停产停业、学校停课提供法律依据。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起施行。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
与此前的草案和修改稿相比,公告稿新增提出,省、市政府和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排污单位管控清单,明确污染物减排比例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向上一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具体而言,当面对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以及停止或者限制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停止学校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增加洒水频次等相应响应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条例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监测和预报。
未达国家标准需编制限期达标规划
对于可能对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区域,条例提出应当编制产业和发展等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方面,该条例提出更有利的措施,提出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正式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在控制工业污染排放方面,条例允许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限制高污染锅炉、炉窑的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役到期的燃煤发电机组应当按期关停退役。县级以上政府推动服役时间较长的燃煤发电机组提前退役。
而一旦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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